各市劳动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拟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对申请机构所提供的材料、经营场所以及人员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报告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历表》及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
4、《工作人员简历登记表》及资质证书
5、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须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二、申请机构自领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之日起40日内到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并提交《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案表》(见鲁劳社<2002>46号)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送所在地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一份。
三、省劳动保障厅每年的12月份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审,中介机构应在12月1日—15日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见鲁劳社<2002>46号)一式三份。
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明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五、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应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要求核查的境外就业项目原始资料存档备查。还应将中介服务协议书、境外就业确认书,境外就业人员身份证、护照复印件、花名册等存档备查。
六、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雇佣)合同及境外就业业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并填写《境外就业备案表》。省劳动保障厅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
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将获得前往国签证的境外就业人员名单,在境外就业人员成行后10日内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对未获得签证或未成行的人员应作出书面说明。
八、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业务的广告应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九、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建立统计台帐,指定专门统计人员随时登录境外就业人员情况,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境外就业人员构成情况统计表》及统计分析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十、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要加强对已批准成立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厅。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予以取缔。
十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意见》及本《通知》执行,如有违规行为,省劳动保障厅将提请劳动保障部吊销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附件:1、境外就业备案表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式样
3、境外就业人员构成情况统计表
上一篇:
致广大用人单位一封信
下一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